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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名称预先核准须知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注意事项: (一)一般要求 1、名称一般应包括四个部分: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如:哈尔滨 红叶 养殖 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用作字号。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与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致。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 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5、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6、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7、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8、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9、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10、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须知第(一)项第九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申请名称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领取或在本网站下载)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第二页);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三、网上名称核准程序 1、申报 您可在本网站“网上名称预先核准\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相应表格,填写后进入“网上申报”栏目。根据前一部分所列应提交的材料,提交您的申报材料。我局予以受理的,给您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会告知您需要补正的内容,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您根据告知的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相应更正。为方便我们与您联系,请您在网上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供您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 2、查询 您可在本网站“网上名称核准\审批状态查询”栏目中查看您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窗口确认 您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登记窗口(或以邮寄方式)提交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您也可联系我们,我们视情况提供上门服务。您有其他问题,可在留言板留言。 名称核准的完成是以登记机关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为标准的。
如您已领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您应准备登记注册的材料,继续登记注册的程序。您可在本网站的“登记注册指南\登记注册须知”栏目中查阅相关须知。 如您在填写表格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参阅相关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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